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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立法来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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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财政风险是因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 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本文从财政审计与财政风险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出发, 主要论述了财政风险的诸多诱因及财政审计与财政风险的内在关联, 并对完善我国财政审计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风险预警系统, 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及我国财政运作的安全、高效提出了具体法律措施。
【关键词】财政审计立法;法律防范;财政风险
【正文】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使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 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不仅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而且对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保证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政审计与财政风险

  财政审计的核心是预算执行审计。一般指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即涉及本级财政预算收支的活动都是财政审计的范畴。包括预算收入审计、预算支出审计、财税部门内部控制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审计等。由于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 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 其初次分配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因此, 财政审计还应包括对税收征管的审计和对企业的延伸审计。这样理解财政审计的概念, 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其科学性, 而且从财政审计所确定的目标看, 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样的一个范畴下, 对财政税务部门和对政府其他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应

  同时展开, 形成一个总体把握、分头运作、区分主次的格局, 所有审计成果都应在财政审计的结果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而财政风险是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

  力, 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从宏观方面来看, 财政风险无外乎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稳固、健康的经济基础受到侵害, 致使财政收入紧缩; 二是财政承受了超负荷的支出膨胀压力而难以为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财政赤字风险。如: 一些地方搞“假平衡, 真赤字”、银行贷款缴税、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结转财政支出等, 使部分财政支出不能真实反应。再如, 各级财政不同程

  度存在大量“隐性赤字”。这是财政应支未支、应补未补形成的。第二, 呆帐、坏帐风险。第三, 债务风险。一方面是国债规模增长很快,债务负担日益沉重, 财政运行面临的风险度提高。另一方面是多头举债, 使财政背负许多不该承担的包袱, 甚至超越财政的承受力。[1]《担保法》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 可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目前, 由于法律不健全等诸多原因, 使财政担保基本处于被动和无序状态, 游离于财政控制之外, 违规担保大量存在, 财政被置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一旦被担保单位或企业无法按期还款, 债权人就会诉诸法律追究财政的责任, 严重威胁地方财政乃至中央财政资金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对财政构成一种潜在风险。第四, 政府投资决策风险。由于政府的投资决策欠科学, 造成投资决策失误时, 财政要承担较大风险。面对诸多财政风险诱因, 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工作的整体功能, 利用涉及面广, 周期短, 反应快的优势, 深入调查研究, 为政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制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加强财政审计立法与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 法律要理顺财政审计体制, 使财政审计监督高效运作.

  从审计机关角度看, 审计机关其实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其内部组织多层次结构之间及其工作人员与审计机关之间存在着诸多整体与局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有的审计机关或个人为了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削弱了财政审计监督力度。

  就我国目前审计监督系统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来看,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即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直接负责, 对本级人大常委会间接负责。而且, 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归各级政府, 审计事业费由各级政府预算拨付。在这种体制下,审计结果必然要经过政府“过滤”, 出现上报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与向人大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两皮”现象。审计工作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 审计结果必须具备的“完整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难以确保, 人大的审查、监督效果因此全面弱化。财政是政府的财政, 相当一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是政府行为, 审计机关又受其委托, 受其领导, 这就使得财政审计工作难以真正有效运作。

2.法律要转换财政审计模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财税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财政体制、预算管理体制、税收征管体制、财务核算及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财政审计的依据、重点、内容也自然随之而变, 因此必须找准差距, 更新观念, 转换模式, 才能适应新情况, 找准财政审计工作的切入点向综合性、管理型财政审计发展。所谓管理型财政审计, 首先, 从宏观着眼, 要真正把财政审计工作定位在较高的起点上, 克服单纯注重微观审计, 缺乏宏观意识的倾向, 要透过微观审计成果, 强化内部约束机制, 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 为加强调控和管理服务。其次, 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各专业职能机构的联系, 使财政审计与其它专业审计有机结合, 并由财政财务收支、财政法规审计向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拓展, 以逐步向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资金效益方面延伸。同时, 审计部门要发挥审计工作接触经济领域广、掌握情况真实可靠的优势, 注重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 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大量零散的审计情况进行宏观综合分析研究, 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各种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反映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和反复出现的问题, 并从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 从全局上、规律上查清原因, 提出对策建议, 出具有份量、有价值的审计报告和信息材料, 把事前审计调查,事中审计、事后评价有机地连成一体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这是提高财政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一环。为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 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提供依据。

  3. 法律要完善财政审计体系

  当前应集中力量解决财政审计体系方面存在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审计依据来看, 一方面, 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不是审计机关, 使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 另一方面,有一部分法律依据颁布时间较早且不严密,与目前的具体情况相脱节, 甚至出现审计依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 给一些部门和单位钻空子提供方便。从财政审计立法方面看, 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 从而使审查出的部分问题缺乏明确的是非标准和审计处理依据。应修正、更新、补充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切合当前财政审计实际, 更加严密合理,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能依。

  从审计方法来看, 要突破传统的审计思想的束缚。单纯的审计思想认为审计就是查账, 是财政财务管理职能的分离和延续, 一味站在查账的角度去搞财政审计, 不能从整体角度、宏观角度去发挥财政审计的监督职能,使得审计单位和经济环境信息难以及时交流, 不能对整个财政活动过程的实质内容进行延伸、综合和分析。从审计内容来看, 财政运作的主体是参与这一过程的财政、税务、国家金库以及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因此, 每个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履行预算管理职责, 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的情况都是财政审计的对象。

  从审计目标来看, 它规定着审计的方向,影响着审计的质量。而财政审计的目标, 一是充分发挥其在宏观经济中的间接调控作用,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 二是以改进财税等部门的管理为目标, 通过审计, 促进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 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是严厉查处财经领域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揭露和制止腐败现象, 促进各部门的廉政建设。在审计环节上, 要突出抓协调。一要协调处理好与财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的关系, 最大限度地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二要搞好各专业审计组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库审计及时为财政审计组提供国库资金情况, 财政审计组为各预算执行单位审计组及时提供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预算执行审计组同时将审计情况及时向财政审计组汇报。另外,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真实、全面地向政府反映, 以利于政府整改; 同时, 对人大报告也要站在政府宏观立场上做到客观、全面、真实。[2]

  4. 建立健全财政风险预警系统立法, 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财政在运行中, 经常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警情, 如预算执行中的减收增支、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等, 都会使财政运行出现偏差。管好财政资金, 除要完善法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外, 应重点立足于防范, 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建立财政预警系统, 是适应市场经济管理规律内在要求, 加强和改善财政对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建立财政预警系统, 就是运用分析方法对财政收支运行动态进行监测, 在警情扩大或危机爆发前及时发出信号, 报警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对策措施, 排除警情, 化解风险; 依据监测结果, 对一定时期内财政运行动态走向进行分析作出判断, 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依据。而财政审计过程的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所提供的一系列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反馈信息也必然能在这一系统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 财政审计工作的强化, 对于财政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健全,对于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1]参见陈纯一:《论财政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7页。 
  [2] 参见赵宇、谭思红:《积极财政政策条件下财政风险问题研究》,《中国财政》,2003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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